关于做好2021年幼儿资助工作的告家长书
发布者:宁波市江北茗馨幼儿园
发布时间:21-10-18 09:33:22
各位家长:
为使学生(幼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让每一个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幼儿)都得到资助,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9】229号)文件精神,开展一次全体学生(幼儿)资助政策的宣传。在宣传资助政策的同时,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的排摸,通过排摸,准确掌握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的情况,现开2021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工作,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一、认定依据和等级
(一)学生(幼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享受宁波市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1. 本市户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复核合格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学生;非本市户籍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家庭的学生(幼儿);
2. 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和孤儿;
3. 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烈士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4.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幼儿);
5.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 持有扶贫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幼儿);
(二)因受灾、患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的,可酌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申请获得相关学生(幼儿)的资助:
1. 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2. 学生(幼儿)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而导致经济困难的;
3. 其他情形导致的经济困难并经有关部门确认,最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
二、认定程序
认定的一般程序为:学生(幼儿及家长)本人申报——班主任初审——幼儿园认定工作组审核——幼儿认定结果公示——教育局学生资助部门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
(一)学生申请。
学生(幼儿及家长)自愿如实填写《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对其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本人承诺,无需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学生(幼儿及家长)应同时提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事项材料复印件。
(二)学校认定。
1. 班主任对学生(幼儿)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档次,并审核提交资料,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资料给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
2. 幼儿园认定工作组审核各班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核实确认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档次,在系统中通过符合认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提交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资料提交给教育局学生资助部门核准。
(三)结果公示。
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动态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若公示期内无异议,将《申请表》和佐证材料复印件报送至教育局学生资助部门。
(四)认定建档。
教育局学生资助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注意事项
全体师生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除了常规的排摸认定外,同时应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幼儿)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班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 学生(幼儿)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 学生(幼儿)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 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要求的情形。
(三)纸质版《申请表》中的各环节必须为手写签字。
请各位同学于10月12日前完成个人家庭经济困难的申请,将《申请表》纸质版和佐证材料复印件报送至各班。
宁波市江北区茗馨幼儿园